LC: Opening remarks by STH on a motion moved by the Dr Hon Kenneth Chan Ka-lok under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Chinese only) (June 11)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家洛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二○一二年十月一日南丫島附近撞船事故造成嚴重傷亡,三十九條人命,這是一樁極其不幸的事件,令人悲痛。 在這裏我再一次代表政府向傷者及死者家屬致最深切慰問,並就過去海事處在海事監管工作上的問題和失誤道歉。我是完全感受到家屬的心情。在事後政府亦堅決要找出事故原因及責任問題、確保海事安全、防止類似事件發生,以及改革海事處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做好工作。 行政長官在事故後即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成因並作出建議,調查委員會於去年四月發表報告。政府一方面成立由我出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全面檢討海事處的制度與運作,推行改革。另一方面,因應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中指出海事處人員在處理涉事的「南丫四號」船可能有行政失當或失職失責的事情,運輸及房屋局成立了內部調查小組,對海事處人員進行紀律調查。 內部調查由去年六月開始,小組於今年三月底向我提交報告。簡單而言,調查小組認為共有十七名海事處人員過往就「南丫四號」執行職務時涉及行為不當。小組建議考慮對其中七人(當中包括有首長級人員)採取正式紀律行動,對六人考慮採取簡易紀律行動(即警告)。其餘四名在撞船事故發生時已退休的人員,小組亦認為他們過去執行職務時涉及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正進行有關的紀律程序。 正如剛才陳家洛議員所說,我們在今次調查,是調查了五十多人,所有自從一九九○年代中接觸過「南丫四號」各相關程序,不論是直接或間接的一些海事處現職或退休人員,都是在調查範圍之內。所以調查是全面和徹底的。 今天陳家洛議員的動議,目的是希望透過立法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授權內務委員會,命令政府交出上述運輸及房屋局對海事處人員行為的內部調查報告全文,藉此達到向公眾全面公開調查報告的效果。 我很高興聽到陳議員所說,今次的討論是不涉及政治的考慮。從政府來說,由第一天我們決定進行內部調查,也完全沒有任何政治考慮,進行調查,對我們來說,是預期這個報告是會公開的。 政府完全明白立法會及社會人士,尤其是死難者家屬們,急欲知悉內部調查報告的內容。政府在決定是否公開全部內部調查報告的內容時考慮的四個大因素: (一)公眾利益和公眾知情的需要; 以上所說的四大因素,完全不涉及政治,完全是從尊重公眾知情的需要,尊重法律去進行考慮的。 今年四月二十四日,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發出文件,並以一份摘要形式,向公眾公布內部調查的整體結果和建議,以及一些可公開的資料。死難者家屬認為所披露內容太少,部分家屬要求在簽署保密協議下,閱覽整份調查報告。與此同時,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在四月二十八日的會議上,通過議案,促請政府將該份調查報告交予立法會供議員在保密協議安排下閱覽。 刑事檢控專員在四月二十八日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已詳細解釋現階段為何不能全面公開內部調查報告的原因。最重要的考慮,關乎對刑事調查及任何可能進行的刑事程序所造成的影響。 首先,全面公開調查報告有影響證人或嫌疑人證供的風險。報告原文極詳盡地記錄了被接見每一位海事處人員向小組提供的書面及口頭陳述。在現階段披露報告全文,會令嫌疑人士預先得知證人的陳述,給予他們機會相應修改甚或捏造其後向警方提供的證據。由於現時警方對海事處人員的刑事調查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我們更加要確保這階段的刑事調查得以順利完成。證人的記憶和證供亦有可能被擾亂-可能是蓄意地修改證供以切合從報告閱讀得來的資料,或是潛意識地把他們憑本身獨立記憶所知的,與他們當時沒有知悉但其後透過閱讀報告得知的事宜混淆。 除現階段的刑事調查外,控方亦要着眼將來可能進行的刑事審訊。證人在庭上的證言才是最重要證據。若證人將他本身記憶所知及經歷的,與他們當時沒有知悉但其後閱讀報告得知的事宜混淆,他們的證供的分量和可靠性,甚至在法庭來說的可接納性,均會受到不利的影響。若現在我們不謹慎地處理這問題,會直接為將來辯方在任何相關的刑事審訊中,提供基礎及理據,盤問並質疑證人供詞的可靠性。 另外,全面公開內部調查報告也有影響將來可能出現的刑事審訊的公平性的風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能是警方刑事調查的方向。嚴重的違紀行為已可能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根據律政司的意見,如果內部調查報告的內容與警方其中一個重點調查方向一樣,則公開報告全文可引致辯方抨擊,稱陪審員可能受到調查的結果和建議影響,令可能會進行的任何刑事檢控程序變得不公。 代主席,上述我說了律政司方面對在現階段公開內部調查報告全文的種種法律上的顧慮,但是政府是充分聆聽了社會上就公開內部調查報告各方面的訴求,並作出了以下的回應。 首先,有關傷者及死難者家屬方面。在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並諮詢了獨立資深大律師及英國一位著名法律教授的意見後,律政司司長在五月十五日與家屬會面時提出建議,希望家屬考慮透過向政府索償的民事法律程序處理他們索閱內部調查報告的訴求。按此做法,雙方會盡量透過商討務求達成雙方可接受的方案。即使雙方未能最後就披露調查報告的內容達成共識,仍可透過法院就披露調查報告的具體方法和條件與及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作出公平裁決,並可避免對現正進行的刑事調查或日後可能進行的刑事程序,以及所建議的公務員紀律程序,產生不必要的負面影響。 就個人資料私隱而言,若已展開民事法律程序,即剛才所說的程序,便可以《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0B條處理披露個人資料的問題。第60B條訂明由香港法院的命令,或在與於香港進行的法律程序有關連的情況下被規定而使用的個人資料,該資料獲豁免而不受關於個人資料的使用的第三保障資料原則所規限,是用這個方法去克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一些強制性的規定。當律政司司長提出這個安排,剛才所說的程序安排的時候,家屬代表在會面時表示會考慮這建議。 據我們知悉,至今律政司已接獲十多份打算提出索償的要求。律政司司長於五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再與傷者和死難者家屬及其法律代表會面,雙方就上述建議進行了有建設性的交流。律政司司長其後於五月三十日致函傷者及死難者家屬,進一步解述其建議細節。我們積極期望能按此途徑有效回應家屬的訴求。 其次,有關向立法會公開調查報告。政府完全尊重《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監察職權,亦充分理解議員在四月二十八日的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通過議案的原因。在考慮當中涉及的相關事宜包括法律問題後,政府決定作出安排,在符合以下主要條件的情況下讓所有立法會議員閱覽內部調查報告: (一)會安排在一個合理的時段內存放足夠數量的調查報告於立法會秘書處讓議員閱覽。該時段過後有關的調查報告會歸還運房局; 我們於五月十六日已去信立法會秘書處,提出有關細節,稍後會就保密協議擬稿及其他細節與立法會秘書處進行商討。 由於議員須要遵守保密協議,不可以公開調查報告內容,律政司的意見是因此而影響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以及日後的任何刑事程序的風險將會減低。雖然如此,由於就立法會的安排不涉及法律程序,《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0B條並不適用,因而政府仍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保障個人資料的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所需的法律要求,而供議員閱覽的報告部分內容需要相應地被遮蓋。在此我要說清楚,需要遮蓋的內容主要是可以顯示相關人士個人身分的資料,但有關人員的具體行為和事件的詳情會盡量保留。政府會在法律所容許的情況下,作最低限度的遮蓋,盡量向議員披露調查報告的內容。 最後,關於向公眾公開調查報告。政府非常理解公眾亦希望了解內部調查所得到的事件真相,但在充分考慮有關的法律問題後,政府認為現時不是向公眾公開內部調查報告的適當時候。 剛才我也說過,警方正進行全面刑事調查。對海事處人員的刑事調查工作已進入最後階段,希望可以在大約三個月後,把有關資料和報告遞交律政司。屆時,刑事檢控專員會研究是否有充分證據,對相關海事處人員展開適當的刑事程序。因此,如果在現時公開內部調查報告,會存在嚴重風險,令快將完成對海事處人員的刑事調查及日後可能展開的刑事程序構成不可挽回的損害。政府不可能讓這些事情發生,我相信這也不是傷者及死者家屬、立法會議員及廣大公眾人士想見到的。 不過,律政司承諾在刑事調查結束後,若有任何刑事程序展開,律政司會分階段再次審視這個問題,務求在法律所容許及不影響法律或紀律程序的情況下,盡可能公開內部調查報告。 基於上述考慮,若按剛才陳家洛議員提出的議案要求,在這一刻把內部調查報告內容向整個社會全面公開,定會對現正進行的刑事調查及日後可能進行的刑事程序構成風險,這個風險是嚴重的風險。 我明白要求政府向公眾全面公開調查報告,是希望藉著公開內部調查報告的內容,使公義得到彰顯。政府一直盡力藉刑事調查找出證據以對可能涉及違法的人士採取刑事檢控,正正是為了彰顯公義。同樣,政府對懷疑失職失責的公務人員秉公辦理,公平和公正地進行紀律調查和相關行動,亦是為了彰顯公義。所以,我們的目標是一致的。但是,由於事件的複雜性及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政府絕不可以在現階段冒着嚴重影響快將完成的刑事調查及日後可能出現的刑事程序的風險,以致刑事調查工作功敗垂成。若此,我們所追求的公義反受衝擊。 代主席,政府一直積極跟進撞船事故及所揭示的問題:第一,涉事的船長已被落案控告誤殺罪名;第二,獨立調查委員會報告批評海事處人員在處理「南丫四號」不足之處,而內部調查正是找出有關人員是否有失職失責及行政失當,作紀律跟進;第三,警方對海事處人員的刑事調查已到最後階段,期後亦會對其他可能涉事人士進行進一步調查;第四,對於在內部調查被指有行為不當的人員,公務員事務局正着手整理調查報告所搜集的資料證據,以期在不影響刑事調查及刑事程序的情況下,盡快按調查報告的建議及有關程序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這一切一切,都是為了維護公義,追究責任。 所以,政府懇切希望立法會不要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迫令政府在現階段全面公開內部調查報告。因為一旦全面公開的話,肯定會妨礙現時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及紀律程序的工作。政府考慮在法律上、法律問題的考慮,是完全不涉及政治,政府提出去回應,無論是家屬方面或是立法會方面的一些方案,亦絕非魔鬼誘惑。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