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Speech by STL in moving resolutions under Public Bus Services Ordinance (Chinese only)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通過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提出的決議案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第一項決議案,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龍運巴士有限公司(龍運)的新專營權。我將於稍後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的第二及第三項決議,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城巴有限公司(城巴)的兩個新專營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二二年七月決定批出三個新的巴士專營權,包括龍運和城巴(機場及北大嶼山巴士網絡專營權)兩個由二○二三年五月開始為期十年的新專營權;以及將服務範圍大多重疊的城巴(香港島及過海巴士網絡專營權)及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務有限公司專營權合併,向城巴批出新的城巴(市區及新界巴士網絡專營權),由二○二三年七月開始,同樣為期十年。新專營權的安排有助提供更有效的公共巴士服務,以及促進公共交通營辦商之間更均衡的競爭,長遠提升全港巴士網絡的可持續發展。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條例》)第5(3)(b)條,除非獲立法會藉決議不予施行,否則專營權須受《條例》第V部有關「利潤管制計劃」的條文所規限。

在一九九二年之前的「利潤管制計劃」下,巴士票價一般因應專營權下指明准許收益水平而訂定,以讓專營巴士營辦商可收回成本,並賺取一定水平但不超出准許收益的利潤。在該計劃下,如專營商任何一個會計年度的利潤超出准許收益,便須把超出部分撥入發展基金;待利潤低於准許收益之時,便可從發展基金提取款項收回差額。前立法局及社會曾強烈批評上述安排,認為「利潤管制計劃」的相關安排僅保障專營巴士營辦商的利潤水平,而忽略其服務表現;同時變相鼓勵營辦商過度擴張以提高資產價值,不利於提升成本效益和營運效率。有鑑於此,當時的行政局決定《條例》相關條文不適用於自一九九二年起批出的新巴士專營權。此後,政府一直經動議通過決議案,不予施行「利潤管制計劃」相關條文,至今已通過23項相關決議案。

按照一貫做法,政府與專營巴士營辦商就新專營權進行協商時,已表明新專營權內一如以往不會載有指明准許收益的條款。政府早前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匯報新專營權事宜時,已預告稍後會提請立法會藉決議使「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龍運和城巴的新專營權。

因應「利潤管制計劃」不適用於新巴士專營權的既定政策,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就此提出的三項決議案。多謝主席。

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