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Speech by STL at Committee Stage on Road Traffic Legislation (Enhancing Personalized Point-to-point Transport Services) (Amendment) Bill 2023 (Chinese only)

以下是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林世雄今日(十二月十三日)在立法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各項條文及修正案的合併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感謝剛才各委員對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的意見。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建議提高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罰則,以加強阻嚇力,包括提高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及延長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的期限;亦已因應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提出這項修正案以提高有關罪行的最高監禁期。綜合上述提高的罰則,配合警方加強執法力度,有助雙軌並行進一步打擊有關活動。

至於陸頌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它的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在法例條文中訂明車隊持牌人須擁有的車隊的士數目,以及須聘用的車隊的士司機數目。我們不同意有關做法。我們認為通過車隊牌照條件,而非法例,訂明對車隊營運的詳細要求和規定,較為適合及較有彈性,讓政府可因應當時的情況和的士業的最新發展,在有需要時更為靈活和適時地調整具體要求。

剛才議員亦有提及的中期檢討,我在恢復二讀辯論的發言中也提到,政府已聽到議員的意見,我們會在的士車隊營運後,進行中期檢討,檢討是否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

而至於就陸議員的修正案中所提出的具體要求而言,我們亦不同意有關百分比。我希望指出,政府在擬備車隊制度下的各項要求時,曾多次諮詢業界和議員,聽取他們的意見。政府現時的方案,已適當地吸納所收集到的意見,希望在確保的士車隊服務質素的同時,不會令參與車隊制度的門檻太高,窒礙發展。政府現時建議的方案亦已經在法案委員會作詳細討論。

就車隊持牌人所須聘用的司機而言,政府的建議是不少於最低車隊規模的10%,即就市區或混合車隊而言,不少於30人;就新界車隊而言,不少於10人。這個百分比一方面可讓車隊持牌人擁有一定數量較為固定的司機班底,以提升車隊管理;另一方面亦不至於過分嚴苛而令有意參與的士車隊制度的營辦商卻步。這正正是我剛才恢復二讀辯論發言中所表達高門檻的意思。

而根據陸頌雄議員的修正案,車隊持牌人所聘用的司機,須不少於整個車隊的士司機總數的50%。換言之,如果車隊規模為1 000輛的士,以每輛的士兩更計算,持牌人須聘用約1 000個司機。考慮到現時的士司機一般為自僱人士,車主與司機之間維持僱傭關係並不普遍,要求車隊持牌人聘用如此多的司機,無疑會大大提高了參與的士車隊的門檻,只會窒礙業界組成車隊參與的士車隊制度。

至於車隊的士數目方面,政府的建議是車隊持牌人或其股東之一,所擁有的車隊的士,須不少於最低車隊規模的10%,即就市區或混合車隊而言,不少於30輛;就新界車隊而言,不少於10輛。這個百分比一方面可確保車隊持牌人對車隊營運有一定的投入,另一方面亦不至於將門檻定得太高,以致窒礙營辦商組建及擴大車隊規模。

而根據陸議員的修正案,車隊持牌人所擁有的車隊的士,須不少於整個車隊的士總數的5%。換言之,車隊規模越大,持牌人須擁有的車隊的士數目便越多。假如車隊規模為1 000輛的士,持牌人便須擁有50輛的士,較政府所建議的數目更多。有關要求可能令營辦商不願意組建大型車隊或擴大車隊規模。這從的士車隊營運或乘客角度而言,並非好事。

陸議員的修正案的另一項主要建議,是要求署長須在車隊牌照內指明一系列額外的資料,包括的士車隊旗下所有司機的名單。我們認為修正案要求的資料過於繁瑣,將會大大增加持牌人在營運車隊方面的行政工作,減低營辦商參與車隊的意欲。舉例來說,一個大型車隊旗下的司機人數可能多達2 000人,根據修正案,每當任何一位車隊司機的資料有所變動,持牌人都須要向署長申請修訂車隊牌照,並向署長遞送牌照以供修訂,署長在作出有關修訂後,須向持牌人發出經修訂的牌照。我們認為這並非切實可行的做法。

基於上述的考慮,我懇請各位議員反對陸頌雄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並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