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Speech by Acting STL on Road Traffic (Amendment) (Autonomous Vehicles) Bill 2022 (Chinese only)

以下是署理運輸及物流局局長廖振新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動議二讀《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二讀《2022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草案》。

自動駕駛車輛(自動車)技術具有提升道路安全,以及善用有限道路空間的顯著優勢。有關技術可減少因人為失誤而導致的車輛意外,世界各地正進行不同的路面測試。

政府致力推動智慧出行,在二○二○年十二月發表的《香港智慧城市藍圖2.0》中,其中一項智慧出行措施,是配合車聯網及自動車的技術和行業發展,為邁向實現在香港公共道路測試和使用自動車訂下願景。

目前,道路交通與車輛和道路使用事宜均受《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管。為了在道路上更全面測試及使用自動車,包括載客及作集體運輸之用,並同時保障道路安全,《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並賦權運輸及物流局局長訂立新附屬法例《自動車規例》,就自動車的測試和特定的使用制訂合適的規管制度。《條例草案》有四個重點:

第一,《條例草案》設立容許自動車測試和使用的規管框架。在這框架下,所有自動車仍將受現行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規管。任何人如有意在香港道路上測試或使用自動車,必須先就其自動車計劃向運輸署申請先導牌照,以及為計劃下的每輛自動車申請自動車證書。如兼備先導牌照和自動車證書,自動車即可按照有關先導計劃在道路上使用。

第二,《條例草案》賦權局長訂立《自動車規例》,就發出先導牌照及自動車證書和其他相關細節訂定條文。日後有需要時我們會檢討和修訂《自動車規例》,以配合自動車科技的迅速發展。

《條例草案》亦賦權運輸署署長發出《實務守則》,就自動車的測試及使用,訂明技術及操作要求細節。運輸署會密切留意自動車科技的最新發展,不時按需要更新《實務守則》。

第三,《條例草案》賦權署長及局長可以在訂明的情況和程序下改變法例條文的效力,以給予自動車的測試或使用更大的彈性,免受現行法律條文在技術層面未能配合自動車技術和操作模式的發展所窒礙。

就與道路交通相關的條例而言,《條例草案》賦權署長以行政方式按個別情況,視乎個別先導計劃或自動車的需要,作出不適用條文公告。署長在行使權力時,須仔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等,充分考慮行使該權力的必要性和相稱性。署長亦須公布所作的不適用條文公告及詳情,以增加透明度。至於涉及其他與道路交通無直接關係的法例的個案,亦可能需因應情況,概括或按個別情況改變相關條文的效力。我們建議賦權局長以立法形式在《自動車規例》訂定改變效力條文;如有關事宜不屬其職權範圍,局長必須先諮詢有關條文的負責局長,才可改變該條文的效力。

第四,是關於相關法律責任、罪行及罰則。一如我剛才所述,現行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同樣適用於自動車。因此,除非法例另有訂明或如以上所述已改變條文效力,否則各條例所訂的登記車主法律責任,一般亦適用於自動車的情況。此外,自動車的操作及駕駛模式雖有所不同,但事實上,現行《道路交通條例》第二條就「司機、駕駛人」所下的定義,並不局限車內人員,因此我們認為現時的定義也適用於身處自動車內或其附近或遙距控制室內的自動車操作員。

如在某些情況下「司機、駕駛人」的法定定義不適用於個別自動車項目的操作情況,我們建議藉《條例草案》賦權局長,以立法方式訂定條文,就任何條例所提述的「司機、駕駛人」作出詮釋。我們亦建議 《自動車規例》可訂立違反規例的罪行,並就該等罪行訂明可處不超過第四級罰款(25,000元)和監禁不超過兩年的罰則。建議的最高罰則亦適用於《條例草案》中訂明不符合先導牌照和自動車證書而使用自動車的罪行。

運輸署已於二○一九年十一月成立「香港自動駕駛車輛科技應用技術諮詢委員會」,與業界、相關研發機構代表及專家探討如何就自動車在香港更廣泛測試和應用,制訂合適的規管框架。就立法建議,我們先後在二○二一年五月及二○二二年七月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並獲得委員普遍支持。

(代)主席,《條例草案》有利業界在本港道路上更廣泛測試及使用自動車。舉例來說,香港機場管理局正興建的「航天走廊」將於二○二四年投入運作,計劃使用多輛自動車,為市民和訪港旅客提供更高端的服務。我們亦會探討以自動車按實時需求提供載客交通服務,並推動自動車駛經更繁忙路段等。以上這些項目均需要新法例的配合,才能順利推展。

(代)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促進自動車技術在本港進一步發展,讓香港加快邁向智慧城市的步伐。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